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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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南風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曾聲請對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柒佰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萬貳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