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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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以賭博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月7日犯常業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8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1563號、第176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