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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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本案遭羈押後,造成被告經營之8分地水稻田無人管理及採收,被告家中尚有90歲之曾祖母及70歲之祖母無人照顧,經濟頓失依靠,請准以新臺幣50,000元具保停止羈押,暫返家中處理水稻田,及安頓年老長輩。
二、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犯行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加重竊盜罪,經本院審理終結,認定犯罪嫌疑更形重大,被告有施用海洛因之惡習,前於民國96年5月間甫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拘役20日,尚未執行,又因竊取車輛,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尚未判決,仍於96年5月13日及同年月15日為本案3件竊盜犯行,被告犯案期間,沒有固定收入,極可能因缺錢購毒而再為竊盜犯行,實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本院認為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所述,未能改變被告羈押之必要性,尚難成為停止羈押之理由,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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