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О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甘同慶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甘同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