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四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MDMA貳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民族路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八OO號)。惟扣案之毒品MDMA二顆(聲請書誤載為三顆)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二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