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58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