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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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鄭淑敏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
被   告 西北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訴訟代理人  高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
106年4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367,022元(見卷第5頁)。嗣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
5日審理期日更正聲明為被告給付332,022元(見卷第72頁)
。原告變更請求金額,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依前揭
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91年11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於該公司臺南營
業處擔任財務課長。被告公司臺南營業處經理 高崇元 於10
5年6月2日以原告多次言語 霸凌 同事為由,終止原告與被
告之勞動契約,離職時間記載105年6月30日;嗣後被告公
司總經理讓原告於105年6月13日復職;惟被告竟再次無故
於105年6月28日要求原告於同年6月30日離職及終止雙方
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
間,並無言語霸凌同事之行為,被告於105年6月28日不經
預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4
款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於法不合。被告無故終止系爭勞動
契約,拒絕受領原告之勞務給付,顯然違反勞動契約,致
損害原告之權益,故此,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之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
系爭勞動契約應自被告收受繕本翌日起發生終止效果。
(二)原告請求金額如下:
1、105年7月至9月工資105,000元:
被告於105年6月底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不合法,系爭勞動契
約直至原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即105年10月24日始發生終止效果,自105年7月-9月期間
,系爭勞動契約仍有效。被告無故拒絕原告勞務給付,原
告仍得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給付,以原告離職前每月平均
工資35,000元為計算,自105年7月至9月共3月合計105,00
0元(35,000×3=105,000)。
2、資遣費227,022元:
另原告自91年11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至起訴即105年10月
間已逾13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
之工作年資業達該條文所定最高標準。而系爭勞動契約既
經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依第14條
第5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原告自得向原告請求資遣費金
額為227,022元(37,837×6=227,022)。
3、以上合計332,022元。
(三)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332,0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抗辯:原告身為公司主管,卻長期辱罵被告公司其他員
郭惠 秋、 楊秉澤郭光華 等人,情形一直持續到原告離職
。因原告對共同工作同事有重大污辱行為且情節重大,被告
先於105年4月曾口頭警告原告霸凌同事已違反工作規則。然
被告仍不思改過竟仍多次再犯,故此,被告曾於105年6月2
日曾將原告解僱。嗣後,因再次給原告改過機會,而於105
年6月13日讓原告復職,並口頭警告原告再犯將予以解僱。
惟原告仍於復職後再次言語侮辱被告公司員工,原告之行為
對於共同工作之員工已有重大侮辱及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且情節重大。為此,依勞基法12條第1項2、4款不經預
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自91年11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於該公司臺南營
業處擔任財務課長,離職前每月平均工資為37,837元。
(二)被告公司臺南營業處經理高崇元於105年6月2日要求原告
立刻辦理公司內部離職手續,離職書面記載離職時間為
105年6月30日。後原告依被告公司總經理指示自同年6月
13日起復職於被告公司工作,復於同年6月28日,高崇元
再次要求原告於同年6月30日離職,被告公司並於105年7
月2日將原告之勞保退保。
五、兩造爭執事項:
(一)被告於105年6月28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
規定,不經預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是否合法?有無逾除斥
期間?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5年7月至9月工資及資遣費,合計332
,022元,有無理由?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於105年6月28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
規定,不經預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是否合法?有無逾除斥
期間?
1、按勞工有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
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以及違反勞
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
約,此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4款定有明文。
2、又按所謂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實施暴行或公
然侮辱」行為,不以情節重大為必要(最高法院84年度台
上字第94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勞工對其他員工實
施暴力,於吾人社會生活經驗上,客觀上達到暴行程度,
並破壞勞資間之和諧、信賴關係,致雇主必須採取終止勞
動關係之最後手段,僱主即可終止僱傭關係。
3、再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謂「情節重大」,係屬不
確定之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
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須勞工違
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
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
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符
合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則勞工之違規
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
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
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
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4、經查,本院傳訊被告員工 蘇德城郭惠秋 、郭光華、楊秉
澤及 蔡宏霖 等人到院具結證稱分別如後列附表1-5所示,
依其等之證詞可知,原告於職場情緒控管不佳,對於下屬
員工之指示及監督多次怒罵三字經、一字經【例如:幹】
,以及嘲諷無能【例如了然(臺語)、白癡、去死一死、
笨】,甚至容易情緒失控講話大小聲、拍桌及摔東西(例
如印表機);亦多次於夏季炎熱其他員工未下班之既,僅
因原告自己已準備下班即將冷氣關閉並將遙控器藏起,使
其它未下班員工無法使用冷氣等情,雖原告否認上情,惟
查,上開證人經本院隔離訊問,其證詞所述情節大致相符
一致,況證人等與原告無深仇大恨,均經具結,實無干犯
刑事偽證之追訴而為虛偽證詞之必要,自應認其等證詞為
可採。
5、本院衡諸上情,認原告身為公司主管,支領較其他員工優
渥薪資,本應為員工表率,盡心指導下屬員工,並以激勵
提昇基層員工工作士氣及效率,而使僱主獲得最大企業利
益為己任,而非成為僱主之麻煩製造者,破壞職場和諧及
氣氛及士氣,反讓僱主去處理主管與基層員工之紛爭。然
依證人前開證詞可知,原告身為財務主管,在指導郭惠秋
與其他部門員工連繫溝通協調業務過程中,動輒大小聲、
拍桌子、摔東西以及辱罵其他基層員工「白痴」、「了然
(台語)」、「去死一死」、「笨」等具情緒性、貶抑性
字句,已足使其他基層員工自尊產生重大衝擊及心理壓力
,顯逾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上司糾正下屬不妥行為之範圍
,而屬原告自己情緒性之言詞發洩。衡諸社會一般常情,
任何人均甚難容忍主管無由貶低其人格及工作能力及負面
情緒。況證人亦證稱因原告之上開行為,業已導致辦公室
工作情緒士氣低落,其他部門員工因不與原告接洽事務而
寧願遲滯公司業務運作之行為。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侮
辱行為嚴重影響系爭勞動契約繼續存在之可能性,自屬勞
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4款所指重大侮辱及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形。
6、再查,被告雖於105年6月13日讓原告復職,然依證人蔡宏
霖如後附表5之證詞可知,被告公司總經理於105年6月13
日來臺南辦公室,對著所有辦公室員工及原告告誡「要先
讓原告復職,但是如果原告再犯的話,就要予以開除」等
語(見卷第73頁)。然原告在此之後,竟復對員工郭惠秋
說出「原告可以回來復職,自有辦法把郭惠秋弄走」以及
「郭惠秋有老闆跟經理可以撐,對於男人有一套」(見卷
第51頁背面),揚言要把郭惠秋弄走及影射郭惠秋與老闆
、經理有不正常關係等言詞。本院審酌公司之企業經營管
理,本應賞罰分明,言出必行。被告公司經理既已在辦公
室全體員工面前表明給原告一次改過機會,並告誡原告若
再犯將予以解僱。依企業僱主角度觀之,若被告已公開宣
示懲戒處分,原告明知再犯,更甚變本加厲影射女員工與
公司男性上司之關係,被告公司若不貫徹執行所宣示之懲
戒,無疑造成被告公司威信蕩然無存,日後將無法管理統
御其他公司員工。是以,本院認原告復職後仍再犯上開行
為,已逼使被告公司非以解僱為最後手段,否則不足以維
持公司經營及管理統御威信之程度。是以,被告於105年6
月13日告誡原告後,原告明知又再對郭惠秋為上開重大侮
辱之行為,被告於105年6月28日對於原告為終止系爭勞動
契約之意思表示,合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之規
定以及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於法有據。且因原告再
犯行為係105年6月13日後,距被告公司終止系爭勞動契約
之105年6月28日,並未逾30日,是以原告抗辯已逾30日之
除斥期間,亦不可採。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5年7月至9月工資及資遣費合計332,0
22元,有無理由?
按雇主依第12條或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
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此勞基法第18條
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
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為有理由,既經本院認定如上。
則原告以系爭勞動契約於105年7-9月仍存在為據,請求被
告給付105年7月至9月薪資及資遣費,均無依據,不應准
許。
七、綜上所述,被告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規定,
得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105年7月至9月薪資及資遣費,合計332,022元之本息,均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末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趙彬
附表一:
┌─────┬────┬────────────────────┐
│證人蘇德城│親自見聞│原告情緒上有時心情不好或是怎樣,就會│
│(本院卷第││對其他的員工比較大小聲。原告有時候會對員│
│50-51頁)││工拍桌子。這樣的情形對我們來講算是頻繁。│
│├────┼────────────────────┤
││聽聞部分│隔壁同事在做事情的時候,原告就有製造│
│││一些聲音,例如:敲桌子或以筆製造聲響影響│
│││郭惠秋做事情。郭惠秋有反應過原告這樣子做│
│││會讓郭惠秋很不舒服,感覺被監視。我聽到的│
│││大部分都是關於郭惠秋的部分。│
│├────┼────────────────────┤
││其他證詞│原告訴代問:請問證人所述的頻繁可否具體表│
│││明是幾次?│
││├────────────────────┤
│││證人答:很難具體認定,因為原告並不是每個│
│││禮拜都心情不好,我在被告公司工作很久,我│
│││是感覺很頻繁,但無法具體指出是幾次。我最│
│││後一次聽到原告大小聲或是摔東西是在105年2│
│││月、3月各一次,是在過年後,那次原告敲了│
│││印表機,用什麼東西敲我沒有看清楚,原告敲│
│││到印表機壞掉,應該也是原告心情不好。我只│
│││是聽到印表機被敲擊,然後就壞掉了。│
││││
││││
└─────┴────┴────────────────────┘
附表二:
┌─────┬────┬────────────────────┐
│證人郭惠秋│親自見聞│1.原告在105年6月的時候,又要回來上班,那│
│││一天我們公司老闆有下來,原告嗆我說:「│
│(本院卷第││就是要看著我走」然後原告又說:「我(證│
│51-52、54││人)有老板跟經理讓我撐,說我(證人)對│
│頁)││男人有一套」。原告的行為常常會拿尺在桌│
│││上敲著敲,然後用他的眼睛一直看著我,讓│
│││人感覺好像下一秒他要罵我什麼,所以讓我│
│││害怕到都不太想去上班。│
│││2.原告在教我工作上一些事情的時候,有時我│
│││不太瞭解,原告脾氣就來了,他的聲音會比│
│││較大聲,然後原告就會說:「我(證人)怎│
│││麼都教不會,了然(台語)」,然後在六月│
│││初的時候,也是因為工作上的事情,原告又│
│││覺得我教不會,原告就罵我:「幹」,然後│
│││又說:「我都來多久,怎麼還不會」,雖然│
│││有的時候不會很大聲,但是有時也是會對我│
│││咆哮。│
│││3.去年的中秋節,那時候大家都在忙,到中午│
│││時原告很大聲說:「你(證人)還不去,還│
│││在幹嘛?」,可是那時候大家都在忙,原告│
│││沒有必要這樣大聲的叫。│
│││4.我最不能忍受的是,原告對我罵三字經,以│
│││及一直盯著我。原告有一次電腦跑太慢,原│
│││告脾氣一來就摔印表機,把印表機摔壞了。│
│││5.原告常常因為心情不好,就對我與其他業務│
│││大小聲,可能在工作上沒有配合原告,他就│
│││會大小聲。有的時候原告是用唸的,也不至│
│││於是用罵的,只是聲音比較大聲。我們那個│
│││部門只有我跟原告,我因此曾經跟我的主管│
│││說,我不想做了,我也是擔任營管工作。│
│├────┼────────────────────┤
││其他證詞│法官問:原告的行為有無造成辦公室氣氛、士│
│││氣的影響?│
││├────────────────────┤
│││證人答:有影響。│
│││1.因為原告在辦公室時候,大家氣氛很不好。│
│││2.而且有時候我休假,其他同事有事情要找我│
│││們部門,因為我們只有我跟原告,所以有部│
│││門的事情,大家都要等我休假回來,都不敢│
│││直接去跟原告接洽。│
│││3.原告在104年到105年間夏天有開冷氣的時候│
│││,只要她下班了,也不管辦公室裡面還有人│
│││,他就會把冷氣關掉,然後有一段時間原告│
│││有把遙控器藏起來,因為我們隔天來有看到│
│││原告把遙控器拿出來,所以我們就知道原告│
│││把遙控器藏起來。│
│││4.我有聽原告罵過其他同事,但其他同事已經│
│││出去了,她就會在背後罵其他同事:「垃圾│
│││(台語),去死一死(台語)」,但是我忘│
│││記她講到的時候有無其他同事在場。│
│││5.我個人看到原告,我會很恐懼。原告比較頻│
│││繁的罵我,大概是這一、兩年,幾乎天天罵│
│││我。原告在早上大聲唸我,其他同事都有聽│
│││到。│
│││6.至於原告有沒有罵過我白痴或笨,我沒有特│
│││別去記,因為我每天都被罵。│
└─────┴────┴────────────────────┘
附表三:
┌─────┬────┬────────────────────┐
│證人郭光華│親自見聞│1.我們公司裡面有裝冷氣機,只有原告可以吹│
│││,我們所有的人都不能吹,原告下班就把它│
│(本院卷第││關掉。我們公司是一間大辦公室,所有的科│
│52-54頁)││室都在一起,辦公室總共有15個人。原告下│
│││班後看到其他人都還在上班就把冷氣關掉,│
│││而且不准我們開,還把遙控器藏起來,大家│
│││都找不到,我自己遇到就一次。而且原告都│
│││是夏天的時候做這種事。│
│││2.有時候早上一來上班,我那時候正在排烤肉│
│││,列印一些資料,原告就突然罵我:「你(│
│││證人)是白痴喔,怎麼會印這些東西」,原│
│││告說;「我(證人)為什麼不用回收紙,不│
│││環保」。│
│││3.有些時候早上來上班,原告就在公司裡面大│
│││小聲,不論是公事上,或是其他的事情,原│
│││告就用一字經或三字經罵人,被罵的人也搞│
│││不清楚是什麼情形,莫名其妙被罵,我自己│
│││聽到大約有兩、三次,原告也會摔東西,我│
│││自己也看過一、兩次。│
│││4.原告比較常針對郭惠秋。我有看過原告在辦│
│││公室罵過郭惠秋,大部分都會超過三、四個│
│││人在場。原告會用一字經、三字經罵郭惠秋│
│││,或是說「白痴,怎麼都教不會」這都是親│
│││眼看到過的。我大約親眼看過一、兩次,因│
│││為我都跑外勤。│
│├────┼────────────────────┤
││聽聞部分│有些時候,客戶寄來的支票,原告有收到│
│││可是他並不講,讓業務在那邊自己找。然後我│
│││們業務就去問客戶,詢問票為何沒有到,後來│
│││客戶也反應說已經有寄,因此客戶對我印象不│
│││好,原告有說:「因為沒人來問我(原告),│
│││所以沒講」。│
│├────┼────────────────────┤
││其他證詞│我認為原告的行為已經會影響所有員工,│
│││因為大家工作都很辛苦,一早來就要忍受原告│
│││的情緒,當然會影響職場的氣氛以及士氣。│
││├────────────────────┤
│││法官問:原告的情緒與行為有無對你們的工作│
│││場合有何影響?│
││├────────────────────┤
│││證人答:│
│││1.因為我們工作大部分都在外面,可是我們儘│
│││量都不進去辦公室,因為辦公室裡面氣氛不│
│││太好,所以我們除了拿單子之外都儘量不進│
│││去辦公司。│
│││2.原告沒有來上班的時候,大家都很開心。│
│││3.有些時候,原告如果針對個人大小聲的話,│
│││就會影響其他員工的情緒。│
└─────┴────┴────────────────────┘
附表四:
┌─────┬────┬────────────────────┐
│證人楊秉澤│親自見聞│1.原告在公司有大小聲罵員工,內容我記不清│
│││楚了,原告罵的對象有郭惠秋還有郭光華、│
│(本院卷第││曾經還有一個離職的員工。內容不記得了,│
│53頁)││但都很大聲,原告大小聲的時候都是在早│
│││上正忙的時候,所以在場都有超過三、四個│
│││人以上。│
│││2.原告有罵過我,因為那時郵差過來送信件,│
│││然後我通知原告郵差來公司送信件,要公司│
│││章。原告就大聲跟我咆哮:「現在正在忙,│
│││你(證人)自己不會去拿(台語)」。│
│││3.原告幾乎天天都大小聲對員工。│
│││4.我們每天早上都會檢貨,客戶會不定時送單│
│││子過來,但是因為原告會有上開情緒上大小│
│││聲的問題,以致於司機都不敢直接送單子給│
│││原告,都要趁著原告部門有其他的小姐在的│
│││時候,送給其他小姐,因為司機都怕被原告│
│││罵。如果其他小姐不在話,司機寧願等到其│
│││他天再送單子。│
│││5.我們其他員工大家有默契,儘量閃原告遠一│
│││點,不要太多接觸。│
└─────┴────┴────────────────────┘
附表五:
┌─────┬────┬────────────────────┐
│證人蔡宏霖│親自見聞│我有看過原告對著郭惠秋罵一句髒話「幹│
│││」,講完後還拍桌子(台語),原告對於郭惠│
│(本院卷第││秋態度常常很不好,其實原告對於其他的員工│
│72-73頁)││的態度也不好,可是對郭惠秋的態度更不好。│
│├────┼────────────────────┤
││其他證詞│法官問:證人是否有協同被告訴訟代理人高崇│
│││元對原告上開行為有做出什麼警告、規勸等行│
│││為?│
││││
││├────────────────────┤
│││證人答:│
│││1.我有聽到一次,大約是在105年4月底的時候│
│││,看到高崇元拿被告公司的工作守則跟原告│
│││說,原告的行為已經屬於為反工作守則內的│
│││規定,屬於工作上霸凌。│
│││2.被告公司的總經理大約在105年6月13日有來│
│││我們臺南辦公室,對著我們辦公室的人,原│
│││告當時亦有在場,告知我們說「要先讓原告│
│││復職,但是如果原告再犯的話,就要予以開│
│││除」,然後原告在於105年6月13日總經理告│
│││知後,原告仍有對郭惠秋表示「她可以回來│
│││復職,郭惠秋她也有辦法可以弄走」,後來│
│││我就聽說,被告公司請原告離職了。│
││├────────────────────┤
│││法官問:原告在總經理當場講完後,證人有無│
│││看過原告對於同辦公室的員工做出何污辱或不│
│││禮貌行為?│
││││
││├────────────────────┤
│││證人答:總經理講完話之後,原告仍未改善,│
│││原告的態度就是常常對我們同辦公室的人大小│
│││聲,然後對郭惠秋說上開有辦法把她弄走的話│
│││。│
││├────────────────────┤
│││法官問:是否有聽到被告訴訟代理人有告知原│
│││告,如果再違反有要為調職、撤職或免職的處│
│││份等其他不利益告知?│
││││
││├────────────────────┤
│││證人答:高崇元有警告原告說,他的行為是工│
│││作上霸淩,至於高崇元在警告原告時,有無告│
│││知原告再違反工作守則後將處以調職或是降職│
│││、撤職等行為這邊我記不清楚。│
││├────────────────────┤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證人可以明確說明,總經│
│││理當場所說原告再犯所謂再犯行為?│
││├────────────────────┤
│││證人答:就是原告對同辦公室的人員以及下屬│
│││態度不佳及行為的問題。就是只有講原告態度│
│││不佳及行為問題,沒有其他的。因為原告之前│
│││在公司稍微問他一下問題就不耐煩,但因為我│
│││們在公事上必須與原告接觸,所以必須問原告│
│││,可是原告幾乎每一次都是不耐煩。縱使是在│
│││總經理對原告當面警告後,一直到原告離職前│
│││,我們問原告問題,原告的態度還是很不耐煩│
│││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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