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莊國明律師
劉懷先 律師右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本罪之成立,應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被害人 林惠茹 有無繼承權),而該民事事件已經起訴,經本院民事判決後(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五九號),現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該院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三九四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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