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四七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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