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26號上訴人即原告 彭子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紹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元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請求刊登澄清啟事部分,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