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63號原告 陳郁淇 被告 麥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00元(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