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家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 郭定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郭素妙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黃悅璇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