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聲請人 吳秉承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繼承被繼承人 吳金奎 所有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股票發行公司所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及印鑑證明正本,惟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