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號上訴人 張育嫻 被上訴人 林明志
林修弘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45,820元【計算式:(78.41㎡+8.84㎡+7.72㎡+704.71㎡×38/1000)×73,483元/㎡=(78.41㎡+8.84㎡+7.72㎡+26.77㎡)×73,483元/㎡=121.74㎡×73,483元/㎡=8,945,8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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