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字第91號
原 告 臺東縣大溪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許一代
被 告 楊中暉
楊惠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視
為起訴,而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5日
以100年度補字第85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4,46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