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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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許丕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7,226元,及自民國9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5計算之利息,及自9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

,按期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丕生於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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