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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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陳長宏

陳和源

一、債務人陳長宏及陳和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6,1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長宏邀同債務人陳和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36,127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長宏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和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借據、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6,127元

陳長宏

陳和源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6,127元

陳長宏

陳和源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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