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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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

聲請人 李琴琴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吳相勇 (下稱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113年6月2日殁)之配偶,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為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

二、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係為使兩岸間之繼承關係早日確定,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應向我國法院表示繼承之制度設計。

三、惟查聲請人為具有我國國籍之人民,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自無前揭條文之適用,而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依法於繼承開始時即生當然繼承之效力,自無待向法院聲明繼承,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吳玲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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