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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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黃夢萱

黃佐藤

一、債務人黃夢萱及黃佐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4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夢萱於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黃佐藤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9,526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黃夢萱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43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佐藤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437元

黃夢萱

黃佐藤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自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437元

黃夢萱

黃佐藤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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