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建選任辯護人葉錦龍律師被告胡學文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 律師被告 游騰凱 選任辯護人 李建政 律師被告 楊柏 楷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 律師
林柏宏 律師被告 陳彥璋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 律師
顏偉哲律師被告 王建 致選任辯護人 魏上青 律師被告 劉翰陽 選任辯護人 余承庭 律師被告 蘇培睿 選任辯護人林柏宏律師
李嘉耿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15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胡學文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五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二、游騰凱犯如附表二編號12、15至16、19至20、24至3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編號14、16、20、64、68、72至73、75、77、79、81至
84、90、92至93、96至98及101至150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七十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三、 楊柏楷 犯如附表二編號1、12、15至21、23至3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九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編號10、12、14、16、18、20、23、26、28、48至50及53至150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一十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四、陳彥璋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五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五、 王建致 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五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六、劉翰陽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五十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七、蘇培睿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五十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八、黃文建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3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三編號1、4、5、7至150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四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及黃文建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寶阿漢冠軍大雄 等人所操縱、指揮之以三人以上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跨境電信詐騙組織(下稱本案詐欺組織),並與其他不詳姓名之詐欺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作為二線機房據點,其等之詐欺手法為:由該詐欺集團一線話務成員隨機撥打電話予新加坡民眾,佯裝是星展銀行或衛生部人員,並詐稱該民眾名下帳戶涉及洗錢、遭盜辦信用卡或涉及販賣假疫苗等犯罪,再將電話轉接至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等人所擔任之二線話務成員,佯裝是大陸地區北京公安人員,詐稱可協助調查案件,與該民眾互加通訊軟體whats’app後製作筆錄,藉此取得該民眾之基本資料及金流資料,再佯稱該民眾涉及不法犯罪將由檢察官拘捕,將電話轉至佯裝為檢察官之三線話務人員,使受話民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其等參與之期間、在組織內之分工及代號各如附表一所示,黃文建並按月領取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薪資作為報酬,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則依詐得金額之8%作為報酬。胡學文等人所屬之本案詐欺組織即以上開手法分別著手詐騙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行,並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如附表三部分則均無證據證明已詐得財物而僅止於未遂。嗣為警於民國110年9月27日13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0號執行搜索,並同步在 新竹 市○○路000號拘提黃文建到案,扣得如附表五編號2至3、5至7所示之物。經綜合相關事證確認機房據點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上址逕行搜索,當場查獲在場之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4至59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被告胡學文、游騰凱、陳彥璋、王建致、蘇培睿、黃文建與其等之辯護人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P436、P460、P476、P488、P504、P521);被告楊柏楷、劉翰陽與其等之辯護人及公訴人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P467、P496),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除各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中未具結關於除自己以外其他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之陳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無證據能力外,其餘部分,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訊據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就其等如附表一所示參與本案機房之期間、於機房內所使用之代號,及在機房內之分工均供承不諱,且亦均坦承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手法施詐,並有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加重詐欺既、未遂犯行等情。被告游騰凱之辯護人另為被告游騰凱辯護稱:單況表之性質亦屬共犯之自白,不能作為補強證據,故無實際報案紀錄部分之犯罪行為均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判決。被告黃文建之辯護人另為被告黃文建辯護稱:被告黃文建僅負責機房成員日常生活所需用品及每日三餐便當之採買工作,顯非為自己犯罪而僅是出於幫助之意思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僅論以幫助犯。經查:㈠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
蘇培睿及黃文建分別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寶、阿漢、冠軍、大雄等人所操縱、指揮之本案詐欺組織,並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作為二線機房據點,其等之詐欺手法為:由該詐欺集團一線話務成員隨機撥打電話予新加坡民眾,佯裝是星展銀行或衛生部人員,並詐稱該民眾名下帳戶涉及洗錢、遭盜辦信用卡或涉及販賣假疫苗等犯罪,再將電話轉接至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等人所擔任之二線話務成員,佯裝是大陸地區北京公安人員,詐稱可協助調查案件,與該民眾互加通訊軟體whats’app後製作筆錄,藉此取得該民眾之基本資料及金流資料,再佯稱該民眾涉及不法犯罪將由檢察官拘捕,將電話轉至佯裝為檢察官之三線話務人員,使受話民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其等參與之期間、在組織內之分工及代號各如附表一所示,被告黃文建並按月領取5萬元之薪資作為報酬,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則依詐得金額之8%作為報酬。被告胡學文等人所屬之本案詐欺組織即以上開手法分別著手詐騙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行,並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如附表三部分則均無證據證明已詐得財物而僅止於未遂等情,均為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及黃文建所自承,並有下列證據可證:
第一次警詢卷㈠:
1、被告黃文建110年9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P41-48)。
2、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237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被告黃文建,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1至3樓)、扣案物照片(P53-61)。
3、被告黃文建持用工作機之畫面翻拍照片(門號0000000002號):
(1)群組名稱「看房群」、「外務群」之對話訊息【即警詢附件1】(P67-85)。
(2)被告之年籍資料手寫紙(P87)。
(3)員工借支紀錄之備忘錄、採買物品相關之明細紀錄、與「 胡文 」之對話訊息、交易憑證、地址備忘錄【即警詢附件2】(P89-145)。
(4)與「冠軍」之對話訊息【即警詢附件3】(P147-185)。
(5)開銷月報表(記帳APP畫面)【即警詢附件4】(P187-195)。
(6)聯絡人資料(含「 林姿尹 」、「 阿弘 」、「胡文」、「富哥」等人)【即警詢附件5】(P197-199)。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本件機房《臺中市○○區○○路○段000號》)(P261-273)。
5、扣案平板電腦連結Onedrive 雲端 硬碟之檔案列印資料、翻拍照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逮捕暨凍結管制令(涉案嫌疑人 姜文怡 JIANGWENYI)」【警詢附件1】(P277)。
(2)詐欺講稿【警詢附件2】(P279-282)。
(3)「審訊室監控影像檔案」畫面【警詢附件3】(P283)。
(4)姜文怡JIANGWENYI之OCBCBank帳戶存摺照片【警詢附件4】(P285)。
(5)「 北京市 公安局 經濟 犯罪 偵查科 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警詢附件5】(P287-365)。
(6)「有產值安單」、「吃完/無產值」、「行動採買/卡線/照會尖兵」、「出口尖兵」、「今日死單」、「隊員練習區」、「沒清單安單」等文件【警詢附件6】(P367-392)。
(7)業績表【警詢附件7】(P393-395)。
(8)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客戶進度群」之對話訊息截圖【警詢附件8】(P397-410)。
(9)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二樓討論區」、「二群」之成員表、成員資訊、對話訊息截圖【警詢附件11】(P415-423)。
(10)通訊軟體之群組列表(P425)。
6、刑事警察局駐新加坡聯絡組陳報單及所附:被害人 佘福 雲SEAHHOCKHOON之筆錄、報案單、採證被害人 佘福雲 與詐騙機房Whatsapp對話之ip位置之通聯調閱查詢單(P427-429、P431-443、P445-461)。
7、被告王建致持用手機之外觀照片(扣案物編號4-1)(第P463-465)。
8、被告胡學文110年9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P467-474)。第一次警詢卷㈡:
1、被告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110年9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P25-32、P149-156、P221-228)。
2、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23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P293-301)。
第一次警詢卷㈢:
1、被告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110年9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P21-28、P171-178、P289-296)。
2、平板電腦畫面翻拍照片(關於APP「BriaMobile」之通話紀錄)(P199-203)。
3、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237號搜索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P297-306)。第二次警詢卷㈡:
被告劉翰陽110年11月1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P341-352)。
第二次警詢卷㈣:
1、被害人列表、單況表(被告王建致、胡學文、蘇培睿、陳彥璋、劉翰陽、楊柏楷、游騰凱部分彙整)(P115-13
8、P139-147、P149-159、P160-178、P179-188、P189-2
02、P203-205、P206-209)。
2、外交部東太平洋司110年11月3日亞太六字第1101356031號轉電表所附:駐新加坡代表處電報(含:刑事警察局駐新加坡聯絡組陳報單、被害人名冊及筆錄)(P211-259)。110偵31152卷一:
1、「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P121-201、P283-289、P335-355、P387-417)。
2、扣案平板電腦Onedrive雲端硬碟資料夾名稱「2T」、「2睿」、「3海」、「4棋」、「5致」、「6皮」、「7軒」、「8南」、「11順」、「12發」、「1文」內檔案截圖(P243-282)。
3、員警110年9月27日職務報告(P427)。110偵31152卷二:
1、「 詹益和 」、「 劉煥隆 」之身分證影本(機房成員領取包裹所用之身分證)(P69)。
2、A、B、C組成員名單(P111)。
3、被告黃文建、游騰凱110年11月3日、被告陳彥璋、王建致110年11月4日、被告楊柏楷、蘇培睿110年11月10日、被告胡學文110年11月1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P19-
30、P91-102、P161-172、P193-204、P259-281、P317-3
28、P397-408)。
4、被告黃文建持用工作機之畫面翻拍照片(門號0000000002號),含:
(1)聯絡人資料(含「林姿尹」、「 漢哥 」、「胡文」、「發」、「銘」、「瑞」、「发」、「 阿睿 」、「富哥」、「阿漢」、「寶哥」、「阿弘」等人及群組成員資料)(P31、P36-39、P47-52)。
(2)備忘錄(ICLOUD之帳號、密碼)(P32)。
(3)與「漢哥」之對話訊息截圖(P35-36)。
(4)開銷月報表(記帳APP畫面)(P40-46)。
(5)與「富哥」之對話訊息截圖(P49)。
5、扣案之平板電腦之OneDrive帳戶名稱「庫錢」之帳號資料、雲端硬碟資料夾、備忘錄畫面截圖(P66-67)。
6、被告蘇培睿以Whatsapp與被害人視訊之畫面截圖(P333之1-337)。
110逕搜11、: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逕行搜索職務報告書、搜索現場、扣案物品照片(P3-27)。
2、本院110年11月11日中院 平刑倫 110急搜16字第0000000008號函(P31)。
110聲同調499、中市警六卷四:
1、員警110年7月19日偵查報告及所附:另案新加坡籍被害人林 育偉 接獲詐欺電話之門號、IP位置、插用裝置IMEI碼、刑事警察局駐新加坡聯絡組陳報單、另案被害人 林育偉 之筆錄、持用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通話來源IP位置、相關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110聲同調499P7-55)。
2、機房之現場平面圖(中市警六卷四P91-93)。本院卷㈡:
單況表、9月1日至23日雲端硬碟列印資料、雲端資料光碟(P139-475,光碟置於卷末證物袋內)。此外,尚有如附表四編號4至59及附表五編號2至3、5至7所示之物扣案可證。
㈡被告黃文建自承為本案詐欺組織之外務人員,負責為機房內
成員採買三餐及日常生活用品、接送成員進出機房、為機房成員代領包裹及日常生活開支帳務管理等情(見第一次警詢卷㈠P5、P7-11、P17-29,110偵21152卷一P206-209,110偵21152卷二P8-13、P72-75),並有被告黃文建持用工作機之畫面翻拍照片(門號0000000000號)、「詹益和」、「劉煥隆」之身分證影本(機房成員領取包裹所用之身分證)等在卷可參(見第一次警詢卷㈠P67-199,110偵31152卷二P31至5
2、P69)。查電信詐欺機房為免機房成員頻繁外出而洩漏行蹤,致引起警方之注意,而遭警方破獲,故均由詐欺機房之「桶主」統一指定由專人負責採買日常生活用品、料理三餐、接送機房成員等,即俗稱之外務人員。是以被告黃文建係以自己與該詐欺集團之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共犯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均屬共同正犯,而非僅係幫助犯。
㈢至被告游騰凱之辯護人雖以單況表之性質亦屬共犯之自白,
不能作為補強證據,故無實際報案紀錄部分之犯罪行為均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判決云云,為被告游騰凱辯護。惟查,卷附單況表係自機房內扣得之平板電腦連結Onedrive雲端硬碟中下載之資料,分別由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等二線話務手及所合作之一、三線話務手,於犯罪當下逐日紀錄其等所跟進詐騙之被害人狀況,並據以作為計算各成員可分得之報酬成數,性質上顯非被告自白,且真實性甚高,自得作為本案認定被告等人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之依據,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不可採。
㈣更明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
⒈公訴意旨雖以其等之詐騙模式,是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利
用電腦架設之自動群發系統,隨機挑選新加坡民眾,群發系統發送詐騙語音訊息至該號碼段之電話,由新加坡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惟卷內並無與此部分相關之證據資料,證明本案詐欺組織係以此種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手法遂行詐欺犯行,此部分之事實應予更明。
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胡學文為機房管理人,惟並未敘明所謂
「管理人」之工作內容為何,亦未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起訴被告胡學文,故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應予更明。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楊柏楷負責繕打教戰守則演講稿並提供予
該詐欺集團內之成員,並要求其等背熟接聽電話技巧等,惟為被告楊柏楷所否認,亦無其餘機房成員指認被告楊柏楷有為此部分之行為,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應予更明。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4-9即如下附表三編號57被害人郭
志寶 部分,公訴意旨認有於7/30進1.46新幣故為既遂云云。惟查,經比對卷附單況表及公訴人於審理中提出之onedrive雲端硬碟內原始檔案,均無相關記載,顯係誤植,此部分之犯行應僅止於未遂,亦應更明。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上列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本件依被告黃文建、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
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所述情節及卷內證據,本案機房既為綽號大雄、阿寶、阿漢、冠軍等人所共同設立,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均在機房內擔任詐騙機手,被告黃文建則負責協助機房日常生活所需,則該詐欺集團成員至少為3人以上無訛。又本案機房至少自110年3月起開始運作,以向新加坡民眾詐取財物為目的,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具有一定之時間上持續性、牟利性,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條件無疑。
㈡核被告黃文建、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
、劉翰陽及蘇培睿參與本案詐欺組織,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黃文建、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就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為;被告游騰凱就如附表二編號12、15至16、19至20、24至32所為,及被告楊柏楷就如附表二編號1、12、15至21、23至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就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為;被告黃文建就如附表三編號1、4、5、7至150所為;被告游騰凱就如附表三編號14、1
6、20、64、68、72至73、75、77、79、81至84、90、92至9
3、96至98及101至150所為,及被告楊柏楷就如附表三編號1
0、12、14、16、18、20、23、26、28、48至50及53至150所為,則均係犯同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㈢現代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多為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
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件依被告等人所述上情,其等參與本案詐欺組織,係跨境詐騙新加坡人民,各階段均需有人分工,方能遂行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次按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就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3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於上開被告參與本案詐欺組織期間,均應與其他詐欺組織成員就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及
黃文建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所犯附表二編號1所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被告游騰凱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所犯附表二編號12所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均有局部重疊,為想像競合關係,均應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為同一社會事實,自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㈤被告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就如附表二
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為;被告游騰凱就如附表二編號12、15至
16、19至20、24至32及附表三編號14、16、20、64、68、72至73、75、77、79、81至84、90、92至93、96至98及101至150所為;被告楊柏楷就如附表二編號1、12、15至21、23至32及附表三編號10、12、14、16、18、20、23、26、28、48至50及53至150所為,及被告黃文建就如附表二各編號及附表三編號1、4、5、7至150所為,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之法益各異,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胡學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審簡字第7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2月4日執行完畢;被告陳彥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竹交簡字第40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被告王建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32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等情,均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等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參酌其等本案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自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適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均依法加重其刑。
⒉被告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就如附表
三各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被告黃文建就如附表三編號1、4、5、7至150所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被告楊柏楷就如附表三編號10、12、14、16、18、20、
23、26、28、48至50及53至150所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及被告游騰凱就如附表三編號14、16、20、64、68、72至73、75、77、79、81至84、90、92至93、96至98及101至150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因無證據證明確有被害人受騙匯款,均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就被告胡學文、陳彥璋及王建致部分並均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雖有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
惟被告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楊柏楷就如附表二編號1、被告游騰凱就如附表二編號12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既均已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意旨,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量刑時一併審酌)。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對參與犯罪組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係因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不問有無參加組織活動,犯罪即屬成立,避免情輕法重,為求罪刑均衡,而為該但書之規定。上開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在形成處斷刑時既論以其他重罪,難以想像有再依裁量而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必要,自無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均附此敘明。
㈦爰審酌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劉翰陽均曾有參與詐
欺集團之前案紀錄,被告陳彥璋、王建致、蘇培睿及黃文建則無相類之前科紀錄,均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劉翰陽漠視法律禁制一再以參與詐欺機房之方式圖謀私利,惡性非輕,被告 陳彥彰 、王建致、蘇培睿及黃文建均四肢健全、非無工作能力,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為圖一己之利加入本案詐欺組織,價值觀念亦有嚴重偏差。本案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跨國高科技犯罪,嚴重損及我國際形象,並參酌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均係擔任二線話務手,負責直接與被害人聯繫並誘使被害人受騙上鉤,於犯罪分工上難謂邊緣,並各按假冒之角色依比例獲取薪資報酬,被告黃文建則未負責接聽電話,參與犯罪之程度較低,惡性次之。再考量上開被告在機房之時間長短,及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及檢附之相關證明(見本院卷㈠P439-447、P479-481、P525-557,本院卷㈡P134)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上開被告所犯各罪均係在同一機房期間內所犯,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度相似,經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㈧又就公訴意旨聲請就上開被告審酌併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項諭知強制工作部分,該項規定業經大法官於110年12月10日以釋字第812號宣告自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是本院自無從為依該項規定命本案被告就其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強制工作,均併予敘明。
㈨至被告游騰凱、楊柏楷、王建致、劉翰陽、黃文建之辯護人
雖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被告黃文建並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立法說明指出: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依實務上見解,必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再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上開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等為圖獲取非法所得,參與詐欺集團,分工精細,以前述方式向被害人實施詐騙,犯罪情節非輕,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實難認其所為本件犯行客觀上已有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辯護人請求依該規定減輕其刑,於法不合。又被告黃文建所定應執行刑已逾2年,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緩刑宣告形式要件不符,無從為緩刑宣告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沒收方面:㈠犯罪所得:
⒈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
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之人,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判決及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以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已不採共犯連帶說,而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
⒉查被告黃文建自承參與本件詐欺集團之月薪為5萬元,自6
月份加入後已領過4個月的薪水大約20萬元等情,業據其供述明確(見110偵31152卷二P9、本院卷㈠P147),足認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所得為20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其與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想像競合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附表二編號1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就本案被訴犯行,均無證據證明其等已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⒈按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
,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及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電信設備,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均未主張為其等私人所有且非供本案詐欺犯行使用,堪認均為大雄、阿寶、阿漢、冠軍等人提供予本案機房內成員管領使用之犯罪工具,機房內成員均有事實上處分權,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各該犯行之罪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黃文建所有供其與本案詐欺組織其他成員聯繫使用之工具,亦據其供明在卷,亦應依同條項之規定,於被告黃文建各該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⒉至如附表四編號59及附表五編號3、5至7所示之物,雖係上
開被告本案犯行之證據,惟尚非屬犯罪工具或因犯罪所生之物,復非違禁物,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如附表四編號1至3及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經被告胡學文及黃文建供稱為其等私人所有,檢察官亦未舉證與本案有何關聯;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則均非上開被告所有,亦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自亦無從併予沒收,均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另認上列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亦同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惟公訴意旨固認新加坡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經由不詳車手集團隨即加以提領,並以不詳方式交與不詳之人分贓,然觀諸卷內證據資料,並無前開被害人所匯入指定帳戶之開戶或交易明細資料,無從得知該等詐騙款項是否已遭提領或轉出,既無確切證據證明此部分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情形,當無適用洗錢防制法予以論罪之餘地,難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相繩,此部分原應為無罪諭知,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等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田雅心
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姓名機房內代號角色分工參與期間1胡學文「文」、「胡文」二線110年4月23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2游騰凱「南」二線110年8月29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3楊柏楷「海」二線110年7月27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4陳彥璋「軒」二線110年4月25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5王建致「致」、「新」二線110年5月1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6劉翰陽「皮」二線110年3月11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7蘇培睿「睿」二線110年4月28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8黃文建「 阿建 」為機房成員採買三餐及日常生活用品、接送成員進出機房、為機房成員代領包裹及日常生活開支帳務管理110年6月初起至查獲時止【附表二】既遂部分編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姓名機手詐騙時間(起)詐騙時間(迄)詐騙金額卷證出處參與之被告13-10、5-6 曹永記 CHOWWENKEE蘇培睿(睿)、劉翰陽(皮)3月11日8月15日單況表記載:8/15進4.01新幣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4、P191-192)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27)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2-3、3-4 郜艺清 GAOYIQING胡學文(文)、蘇培睿(睿)4月23日7月8日單況表記載:06/01進9.5新幣06/07進1.18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9、P161)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2-7 黎思瑩 loysayingbenita胡學文(文)4月24日6月3日單況表記載:5/21進2.08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1)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44-7 陳麗婷 tanlaytyngjudy陳彥璋(軒)4月25日7月18日單況表記載:6/30進6.23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0-181)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53-7、5-1 林麗英 LIMLEEENG蘇培睿(睿)、劉翰陽(皮)5月2日7月8日單況表記載:06/10進8.85新幣6/18進14.57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2-163、P189-190)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62-9、3-9 許薇薇 KOHHWEE胡學文(文)、蘇培睿(睿)5月6日7月13日單況表記載:7/13進1.8新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2、P163-164)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71-5、3-5 鄭喜勝 TAYHEESENG王建致(致)、蘇培睿(睿)5月11日7月8日單況表記載:06/02進2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0)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84-3 李三華 leesabah陳彥璋(軒)5月12日6月3日單況表記載:06/02進9.5新幣06/03進1.2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9)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92-8 顏鈺嫻 ganyeexian胡學文(文)5月13日6月17日單況表記載:6/17進1.32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1)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02-5、4-4、5-2 楊艷嬌 YEOYAMKEOW胡學文(文)、陳彥璋(軒)、劉翰陽(皮)5月17日6月23日單況表記載:06/23進7.5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0-151、P179-180、P190)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12-2 王藝青 WANGYIQING胡學文(文)5月21日6月17日單況表記載:05/28進0.79新幣6/17進1.21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9)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24-13 林麗桓 LINGLIHUAN陳彥璋(軒)5月24日9月13日單況表記載:7/21進3.1新幣(起訴書附表一漏載該筆)8/28進2.7新幣(起訴書附表一誤植「9/8進0.83」)9/13進1.5新幣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2-183)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110偵31152卷一P139)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32-4、3-6 林光裕 LIMKONGYUH胡學文(文)、蘇培睿(睿)5月25日7月13日單況表記載:06/03進17.2新幣06/17進5.8新幣6/28進5.22新幣7/5進5新7/13進7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9、P161-162)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44-6 劉玉珠 lawgekchoo陳彥璋(軒)6月4日6月17日單況表記載:6/17進1.35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0)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53-8、5-3 林秀蘭 LIMSIEWLAN蘇培睿(睿)、劉翰陽(皮)6月11日9月20日單況表記載:08/27進0.99新幣9/3進2.14新幣9/20進2.1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3、P190-191)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64-11 劉美卿 LOWMUIKENG陳彥璋(軒)7月12日9月13日單況表記載:7/30進7.87新幣7/31進4.93新幣08/03進1.75新幣8/21進1.2新9/13進0.42新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1-182)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3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74-10 植桂寬 CHEKKWAIFOON陳彥璋(軒)7月13日7月30日單況表記載:7/30進7.1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1-182)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84-8 吳玉蘭 EUNICEGOHGEKLAN陳彥璋(軒)7月15日7月30日單況表記載:7/30進1.46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1)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91-8、3-11 徐偉山 CHOOIWAISAN王建致(致)、蘇培睿(睿)7月17日9月23日單況表記載:9/16進1.1新幣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1、P164-165)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01-2、3-3 黃裕鵬 NGJOOPONG王建致(致)、蘇培睿(睿)7月23日9時許(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8日)8月30日①單況表記載:8/20進1.28新幣8/21進8.31新幣②報案資料:詐欺金額5萬4104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5,000)(SGD)【約TWD511,878】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39)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 單明細 、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50-251)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61-362)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11-1、3-2佘福雲SEAHHOCKHOON王建致(致)、蘇培睿(睿)7月24日8月25日①單況表記載:08/10進0.42新②報案資料:詐騙金額$6000(SGD)【約TWD122,851】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39)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30-232)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21)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22-1 陳金發 TANKIMFATT胡學文(文)7月24日7月24日①單況表記載:筆錄過程評估客戶無產值,筆錄清單1000新幣,鋪陳二段,安單②報案資料:詐欺金額$978.2(SGD)【約TWD20,029】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9)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0、P223-225)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31-7、4-12 陳金泉 TANKIMCHUAN王建致(致)、陳彥璋(軒)8月2日8月22日單況表記載:8/19進0.54新幣8/20進5.66新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1、P182)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41)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41-4、3-1、4-2 安曉寧 anxiaoning王建致(致)、蘇培睿(睿)、陳彥璋(軒)8月5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6日)9月18日①單況表記載:9/4進2萬草9/5進10.5草②報案資料:詐欺金額$50,000(SGD)約【TWD1,023,756】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0)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48-249)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31-332)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54-14 陳國蓉 tankokyoong陳彥璋(軒)8月12日9月16日單況表記載:9/3進1.75新幣。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3)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45)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63-12、5-7 許容銡 KOHENGKIAT蘇培睿(睿)、劉翰陽(皮)8月18日9月22日單況表記載:9/17進3新幣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5)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75)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71-3 李小翠 LEESIEWCHOI王建致(致)8月20日9月16日①單況表記載:9/3進3.45新幣9/4進4.88新9/16進2.7新幣②報案資料:詐欺金額$110,322(SGD)【約TWD2,258,857】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39-140)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0、P226-227)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41)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82-6、5-5 朱宇凡 ZhuYufan胡學文(文)、劉翰陽(皮)8月24日9月25日單況表記載:09/25進4.99新幣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1)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299-300)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94-15、6-1 王雪芳 ONGXUEFANGCHRISTINA陳彥璋(軒)、楊柏楷(海)8月26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7月29日)9月16日單況表記載:9/4進3.35新幣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3、P203)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4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04-1 尹漢基 Wanhonkee陳彥璋(軒)8月31日9月23日①單況表記載:09/10進9.95新幣09/11進4.93新幣09/13進17.6新幣09/20進1.01新幣09/23進4新幣(起訴書附表一誤植「09/26進5新幣」)②報案資料:詐欺金額$415,999(SGD)【約TWD8,517,631】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9)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39-240)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49)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15-4 黃友京 NGEUGENE劉翰陽(皮)9月1日9月17日單況表記載:09/17進2.5新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1)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29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24-5 雷迪元 Lweediyuan,daniel陳彥璋(軒)9月12日9月15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5日)單況表記載:09/25進1.59新幣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0)②扣案雲端資料光碟:路徑:00000000one_drive/單況/歷史單況/21-09/0000-00-00單況表頁6-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附表三】未遂部分編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被害人姓名機手詐騙時間(起)詐騙時間(迄)卷證(單況表)出處參與之被告13-62、5-10 鄭國蘭 teekoilian蘇培睿(睿)、劉翰陽(皮)3月16日6月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7、P192-193)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5-11 何泳聖 HOYONGSHENG劉翰陽(皮)4月17日5月30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3)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35-12 林金駿 limkimjun劉翰陽(皮)4月22日5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3)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41-13、4-35 陳再強 TANCHOIkeon王建致(致)、陳彥璋(軒)5月1日6月5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3、P186)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53-16 李愛芝 leeaitee蘇培睿(睿)5月2日6月12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22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6)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62-10 陳康盛 THANGKANGSHENG胡學文(文)5月17日5月23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2)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72-18 姚志豪 YOUCHEEHOE胡學文(文)5月19日6月12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5)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85-13 王勇勝 WONGYONGSHENG劉翰陽(皮)5月19日6月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3)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93-17、5-14 白通興 PEHTONGHENG蘇培睿(睿)、劉翰陽(皮)5月21日6月10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6-167)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01-14、3-63 張錦利 TEOKIMLEE王建致(致)、蘇培睿(睿)5月25日8月25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3、P177)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57-358)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15-15 梁宗賢 LEONGCHONYIEN劉翰陽(皮)5月25日6月22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3-194)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24-36、5-16 邱福來 KOOHOCKLYE陳彥璋(軒)、劉翰陽(皮)5月26日8月16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6-187、P194)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09)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32-19、5-17 陳金明 TANKIMMENGMICHAEL胡學文(文)、劉翰陽(皮)5月27日6月8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5、P194)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13)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41-15、3-18 陳福明 TANHOCKBENG王建致(致)、蘇培睿(睿)5月31日9月19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3-144、P167)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59-360)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53-19、5-18 張聖馨 tessateoshenxin蘇培睿(睿)、劉翰陽(皮)6月5日7月15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7)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64-37 陈伟芳 TANWEIFANG陳彥璋(軒)6月8日9月16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7)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110偵31152卷一P131)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72-20、3-20 貝莉芳 PooiLeefong胡學文(文)、蘇培睿(睿)6月12日7月19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5、P168)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41)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85-19 陳世安 TANSAYANN劉翰陽(皮)6月14日8月16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4-195)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15)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95-20 潘秀中 PANXIUZHONG劉翰陽(皮)6月14日6月18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5)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05-21 李文嬸 LIWENSHEN劉翰陽(皮)6月16日9月19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5)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11)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11-16 袁鴻才 WONGHONGCHYE王建致(致)6月23日6月24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4)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21-17 周紫榆 CHEWKOONEE王建致(致)6月24日6月24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4)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32-11、5-22 梁穎嫻 NEOYINGXIAN胡學文(文)、劉翰陽(皮)6月24日8月9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2-153、P195-196)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17)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43-21 陳大衛 TANLIMPEH蘇培睿(睿)7月8日7月14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5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8)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53-22齊月QIYUE蘇培睿(睿)7月10日7月15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8)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64-16 俞玫 yumei陳彥璋(軒)7月10日7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3)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74-17 韓瑋枝 vickihanweekee陳彥璋(軒)7月10日7月10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3-184)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83-15 王聲宏 ONGSHENGHONG蘇培睿(睿)7月11日8月25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6)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23)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293-23 柳天興 LIEWTHIANENG蘇培睿(睿)7月12日7月15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8-169)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03-24 陳升文 CHENSHENGWEN蘇培睿(睿)7月12日7月12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9)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12-21 林巧云 LIMQIAOYUN胡學文(文)7月12日7月12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5)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22-22 陈政国 TANCHINKOK胡學文(文)7月13日7月13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6)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33-25 劉昱廷 LowYUTING蘇培睿(睿)7月13日7月14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9)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44-18 姚娜 YAONA陳彥璋(軒)7月13日7月13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54-19 譚瑋賢 THAMWEIXIAN陳彥璋(軒)7月14日7月14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63-26 許德興 Kohbeckseng蘇培睿(睿)7月16日7月16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9)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72-23、3-27 黃凤英 WONGFONGYENG胡學文(文)、蘇培睿(睿)7月16日7月25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6、P169)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82-24 赵彬 ZHAOBIN胡學文(文)7月17日7月17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6)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393-28 張桂錦 CHANGWEIKUM蘇培睿(睿)7月17日7月22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9-170)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403-29 梁建明 LEONGKINMENG蘇培睿(睿)7月17日7月26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0)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414-20 張漢秋 teohungchiew陳彥璋(軒)7月17日7月17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422-12、3-30 岳峻宇 YUEJUNYU胡學文(文)、蘇培睿(睿)7月18日7月23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3、P170)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19-320)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433-31 李成賓 LICHENGBIN蘇培睿(睿)7月18日7月18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0)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442-25 許佩琪 KOHPEYCHI胡學文(文)7月19日7月19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22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6)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453-32 劉明輝 LAUBENGHUI蘇培睿(睿)7月20日7月20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0)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464-21 衛寶珠 weypohchoo陳彥璋(軒)7月20日7月20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471-18 郭水源 KWEKCHWEEGUAN王建致(致)7月21日7月2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4)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481-19 鐘亞明 CHONGAHBENG王建致(致)7月21日7月28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4)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495-23 潘卉岩 TANHUIYAN劉翰陽(皮)7月21日7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6)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505-24 葉偉明 YIPWHYEMENG劉翰陽(皮)7月22日7月31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30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6)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513-33 白素佩 CONNIEPEKSOCKPEI蘇培睿(睿)7月23日7月24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1)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525-9 林福來 Linhocklai劉翰陽(皮)7月23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2月23日)7月23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2)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534-22 張霖澎 tionglingpheng陳彥璋(軒)7月24日7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543-34 姚航星 YEWHONGSING蘇培睿(睿)7月25日8月3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1)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551-20 王健華 WONGKINWAH王建致(致)7月26日7月28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7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5)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565-25 鄔淑芬 woosoofan劉翰陽(皮)7月26日7月28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6)②扣案雲端資料光碟:路徑:00000000one_drive/單況/歷史單況/21-07/0000-00-00單況表頁24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57起訴書附表一1-6、4-9 郭志寶 KOAYKEEPOH王建致(致)、陳彥璋(軒)7月27日7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1)(起訴書誤植「7/30進1.46新幣」)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582-26、6-2 李光明 LeeKongbeng胡學文(文)、楊柏楷(海)7月27日7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6、P203)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593-35 史曉東 SHIXIAODONG蘇培睿(睿)7月27日7月28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1)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604-23 庄秀祥 zhuangxiuxiang陳彥璋(軒)7月27日7月29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613-36 黃瑞云 NGSHWEEHOONG蘇培睿(睿)7月28日7月30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1)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625-26 許貴芳 KOHKWEEHUANG劉翰陽(皮)7月28日7月29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6)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403)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635-27 林智源 Linzhiyuan劉翰陽(皮)7月29日8月10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6)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05-306)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645-28、6-3 鄭宇軒 TAYEESEN劉翰陽(皮)、楊柏楷(海)7月29日9月16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7、P203)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39-340)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655-29 蕭月鳳 SIEWYUETFOONG劉翰陽(皮)7月29日7月29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7)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661-21 費納斯 FEINASI王建致(致)、蘇培睿(睿)(起訴書附表二漏載蘇培睿)7月30日8月2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5)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674-24 卞旋羽 pengsiewmei陳彥璋(軒)7月30日7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685-30 王冠方 ongKuanfang劉翰陽(皮)7月30日9月8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2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7-198)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691-22 吳文吉 GOHBOONKIAT王建致(致)7月31日8月3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5)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705-31 馮學榮 HOONHOCKENG劉翰陽(皮)7月31日7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8)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712-13、5-32 張書健 zhangshujian胡學文(文)、劉翰陽(皮)8月1日8月6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3、P198)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293-295)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724-38 朱金妹 CHUKIMMOI陳彥璋(軒)8月3日9月7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4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7)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61)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732-27、3-37 林贵海 LIMQUEEHAI胡學文(文)、蘇培睿(睿)8月5日8月30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6-157、P172)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741-11、3-38 孫月清 SNGQUAYCHENG王建致(致)、蘇培睿(睿)8月6日8月25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2)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25-326)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755-33 謝維航 SIEWEIHANG劉翰陽(皮)8月6日9月6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8-199)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766-4 卢继桂 LUJIGUI楊柏楷(海)8月6日8月18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3)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774-39、5-34、6-5 吳振東 GEOFFREYNGUCHIENTONG陳彥璋(軒)、劉翰陽(皮)、楊柏楷(海)8月7日9月16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7、P199、P203-204)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03-304)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781-23汪女士HUYNHTHICAMVANEM王建致(致)8月14日8月27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5)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794-25、6-6 韓協元 hanngiapjuan陳彥璋(軒)、楊柏楷(海)8月14日8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5、P204)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804-26 翁偉軒 ANGWEIXUANDION陳彥璋(軒)8月16日8月27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29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5)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811-12、4-27 林偉權 lumwhyekuin,jordan王建致(致)、陳彥璋(軒)8月17日9月9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3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2-143、P185)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35)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822-28 林繼茂 LINGKEEMOH胡學文(文)8月20日9月6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7)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291)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832-30 楊忠造 YEOTIONGCHOO胡學文(文)8月21日9月2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7-158)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842-31、6-7 周波敦 chewpohtoon胡學文(文)、楊柏楷(海)8月21日9月5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8)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33)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853-39、5-35 吳志成 NGSEESENG蘇培睿(睿)、劉翰陽(皮)8月21日8月22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2、P199)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863-40 黃德祥 NGTECKSIONG蘇培睿(睿)8月21日8月23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2)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871-24、6-8 王有鑫 WANGYOUXI王建致(致)、楊柏楷(海)8月22日8月26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5、P204)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883-41 王寶英 ONGPOHENG蘇培睿(睿)8月22日8月24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3)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892-32 傅淑君 Pohsiokkhoon胡學文(文)8月23日8月23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8)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903-42 陳錦秀 tenkingsiu蘇培睿(睿)8月24日9月19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3)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914-28 詹聯成 chiamliangseng陳彥璋(軒)8月24日8月24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5)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921-9、3-14 何濟良 HOCHAILEANG王建致(致)、蘇培睿(睿)8月25日9月19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1-142、P165-166)②新加坡警察報案單明細、報案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9、P256-257)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43-344)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933-43、5-37 張有貴 cheongyauKwai蘇培睿(睿)、劉翰陽(皮)8月25日8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3)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944-29 倪振福 Guaychinhock陳彥璋(軒)8月25日8月25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5)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955-36 丁馳宇 dingchiyu劉翰陽(皮)8月25日8月28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9)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01-302)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965-38 林泳耀 limyeongyaw劉翰陽(皮)8月26日9月19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0)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971-25 王金明 WANGJINMING王建致(致)8月27日8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5-146)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983-44 王華倫 ONGWAHLOONG蘇培睿(睿)8月27日9月4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3)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994-30 卓猷全 tohyewchuan陳彥璋(軒)8月27日8月27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5)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004-31 林家玉 limchjiayee陳彥璋(軒)8月27日8月27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5)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015-39 侯樹起 houshuqi劉翰陽(皮)8月27日8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0)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023-45、7-3 蔡德銘 dominicchuateckming蘇培睿(睿)、游騰凱(南)8月29日9月4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8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3-174)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031-26 覃錦昌 CHAMKAUMCHONG王建致(致)8月30日8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6)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046-9 徐巧恩 CHEEQIAONE楊柏楷(海)8月30日8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4)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057-4 牟璇珲 MUXUANHUI游騰凱(南)8月30日8月3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061-10、2-16 楊美儀 YONGMAYYEE王建致(致)、胡學文(文)9月1日(起訴附表二誤載為10日)9月25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2、P154)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43-245)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074-40、7-5 林貴全 LIMKWEECHUANPETER陳彥璋(軒)、游騰凱(南)9月1日9月15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8、P207)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283)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081-27、1-29、3-64、3-65 黃新福黃今福 )WONGSINFOK王建致(致)、蘇培睿(睿)9月2日9月28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6、P177)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㈢P33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091-28、3-46 林寶榮 LINPOHENG王建致(致)、蘇培睿(睿)9月2日9月19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6、P174)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102-33、3-47 符慧明 FOOHUIMINGANN胡學文(文)、蘇培睿(睿)9月5日9月9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8)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289-290)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113-48、6-10 鄭美琪 TEEMEIQI蘇培睿(睿)、楊柏楷(海)9月5日9月13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4)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63)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127-6 王惠芳 WEEHUIFANG游騰凱(南)9月5日9月18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133-49 陳玉婷 TANGEOKTING蘇培睿(睿)9月6日9月9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4-175)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79)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141-30、3-50 商婉瑩 SHANGWANYING王建致(致)、蘇培睿(睿)9月7日9月18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7、P175)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二次警詢卷㈠P105-106)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152-14、7-7 李伊娃 LEEYEEWA胡學文(文)、游騰凱(南)9月7日9月1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3、P208)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165-40 楊立國 YANGLIGUO劉翰陽(皮)9月7日9月12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0)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415)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173-51 周金花 CHOOKIMHUA蘇培睿(睿)9月8日9月1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5)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187-1萬錦波BANKAMBOR游騰凱(南)9月8日9月20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6)②新加坡警察報案單明細、報案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89、P258-259)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285)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192-15、3-52 何景華 HOKENGWAH胡學文(文)、蘇培睿(睿)9月9日9月23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4、P175)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203-53 吳昇峰 NGSINGFONG蘇培睿(睿)9月9日9月19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5)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212-34 蔡金宝 chuakimpoh胡學文(文)9月10日9月11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8)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223-54 林筠菀 LIMYUENLING蘇培睿(睿)9月11日9月20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5-176)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49-351)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232-29 林永華 LIMYONGHUA游騰凱(南)(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胡學文)9月13日9月13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243-13 林紈吟 LIMWANYING,LILY蘇培睿(睿)9月13日9月22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6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5)②新加坡警察報案單明細、報案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53-255)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45-34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254-41、6-11 黃思雯 NGSEEWEN陳彥璋(軒)、楊柏楷(海)9月13日9月21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8、P204-205)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㈡P169)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265-41 楊麗娟 yeohlaykeong劉翰陽(皮)9月14日9月18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22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0-201)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㈢P21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271-31 蕭豐昌 SEOWFONGCHONG王建致(致)9月15日9月17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6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282-17、7-8 羅文光 LOWVUNKONG胡學文(文)、游騰凱(南)9月15日9月24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4-155、P208)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㈢P41)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294-32 林秀娥 limsiewngoh陳彥璋(軒)9月15日9月24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6)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33)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307-2杜穎鋥DUYINGZENG,ANDREW游騰凱(南)9月15日9月23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6)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37-238)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28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314-33 葉偉立 yapweelip陳彥璋(軒)9月18日9月25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6)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321-32 陳恩 CHENEN王建致(致)9月19日9月19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333-55、5-42 林麗娥 LIMLIERR蘇培睿(睿)、劉翰陽(皮)9月19日9月22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6、P201)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41-242)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㈡P245)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344-34 張寶龍 teopohleng陳彥璋(軒)9月19日9月26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6)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55)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357-9 覃祖良 TUMCHOOLIENG游騰凱(南)9月19日9月25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8)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289)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365-8 胡臣升 OhChensheng劉翰陽(皮)9月19日9時許9月24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2)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33-234)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第一次警詢卷㈢P26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377-10 鐘寶宜 CHOONGPOHYEE游騰凱(南)、9月20日9月23日單況表(本院卷㈡P141-142)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383-56、5-43 王志成 ongcheeseng蘇培睿(睿)、劉翰陽(皮)9月21日9月25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6)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8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393-57、5-44 郭君華 kokKuanwah蘇培睿(睿)、劉翰陽(皮)9月21日9月26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25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6)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㈡P45-46)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403-58 甄國基 ChanKokkee蘇培睿(睿)9月22日9月25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6)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53)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415-45 黃一頌 ngyisong劉翰陽(皮)9月22日9月22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1)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425-46 龐璐穎 pangluying劉翰陽(皮)9月23日9月26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1)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89)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437-11 張鋒 ZHANGFENG游騰凱(南)9月23日9月23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9)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441-33、2-35 黎耀泉 LAIYEWCHIM王建致(致)、胡學文(文)9月24日9月24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7、P158-159)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51)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453-59 黃秀珠 NGSIEWCHOO蘇培睿(睿)9月24日9月25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6-177)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7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467-12紀 日杰 KEELEKKEAT游騰凱(南)9月24日9月25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9)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471-34 沈梅英 SIMBUAYENG王建致(致)9月25日9月26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483-60VELAYUDHANIRENE蘇培睿(睿)9月25日9月26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495-47 戴永春 Tayengchoon劉翰陽(皮)9月25日9月26日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1-202)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91)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1503-61 王示輝 WONGSEEHUI蘇培睿(睿)9月26日9月26日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7)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附表四】自機房扣得(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iPhone12藍色手機1支【胡學文】【4F-B-床,1-1】
2、msi廠牌筆記型電腦1台【胡學文】【4F-B-床,1-3】
3、Google廠牌手機1支【胡學文】【4F-B-床,1-5】
4、iPhone8plus黑色手機1支【胡學文】【4F-B-床,1-2】
5、ipad玫瑰金平板電腦1臺【胡學文】【4F-B-床,1-4】
6、sim卡1張【胡學文】【4F-B-床,1-6】
7、ipad銀色平板電腦1台【胡學文】【4F-B-床,1-7】
8、ipad銀色平板電腦1台【胡學文】【4F-B-床,1-8】
9、ipad平板電腦1台【蘇培睿】【4F-B-床,2-1】
10、iPhone7粉紅色手機1支【蘇培睿】【4F-B-床,2-2】
11、iPhone銀色手機1支【蘇培睿】【4F-B-床,2-3】
12、iPhone手機1支(背殼內含兩張sim卡)【蘇培睿】【4F-B-床,2-4】
13、iPhone金色手機1支【蘇培睿】【4F-B-床,2-5】
14、iPhone金色手機1支【蘇培睿】【4F-B-床,2-6】
15、三星廠牌金色手機1支【劉翰陽】【4F-B-床,3-1】
16、LG廠牌平板電腦1台【劉翰陽】【4F-B-床,3-2】
17、iPhone8plus黑色手機1支【劉翰陽】【4F-B-床,3-3】
18、ipad白色平板電腦1台【劉翰陽】【4F-B-床,3-4】
19、iPhone8plus黑色手機1支【王建致】【4F-B-床,4-1】
20、ipad銀色平板電腦1台【王建致】【4F-B-床,4-2】
21、iPhone8plus白色手機1支【王建致】【4F-B-床,4-3】
22、sim卡1張【王建致】【4F-B-床,4-4】
23、ipad玫瑰金平板電腦1台【王建致】【4F-B-床,4-4】
24、iPhone銀色手機1支【王建致】【4F-B-床,4-5】
25、監視器2台【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1】
26、WIFI分享器1台(含SIM卡)【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2】
27、iPhone黑色手機1支【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3】
28、WIFI分享器1台(含SIM卡)【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4】
29、iPhone卡通樣式手機1支【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5】
30、華為無線網卡1支(含SIM卡)【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6】
31、iPhone金色手機1支【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7】
32、SIM卡12張【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8】
33、ipad銀色平板電腦1台【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9】
34、監控專用SD卡1張【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10】
35、iPhone黑色手機1台【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11】
36、iPhone粉紅色手機1支【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12】
37、iPhone黑色手機1支【胡學文】【4F-A-1】
38、oppo廠牌金色手機1支【胡學文】【4F-A-2】
39、android手機1支【胡學文】【4F-A-3】
40、SIM卡2張【胡學文】【4F-A-4】
41、smart讀卡機1個(含SD卡)【胡學文】【4F-A-5】
42、USB1個【胡學文】【4F-A-6】
43、分享器1個【胡學文】【4F-A-7】
44、SD卡1個【胡學文】【4F-A-8】
45、4G強波器1臺【胡學文】【4F-A,陽台】
46、msi筆記型電腦1台【胡學文】【2F-1】
47、監視器1個【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2F-2】
48、監視器主機1台【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1F-1】
49、ipad玫瑰金平板電腦1台【游騰凱】【3F-A-床1-1】
50、iPhone白色手機1支(內含SIM卡)【游騰凱】【3F-A-床1-2】
51、遠傳電信公司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游騰凱】【3F-A-床1-3】
52、iPhone6s銀色手機1支【楊柏楷】【3F-A-床2】
53、Apple廠牌平板電腦1台【陳彥璋】【3F-A-床4-1】
54、台哥大電信公司SIM卡1張(裝在平板電腦內)【陳彥璋】【3F-A-床4-2】
55、遠傳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陳彥璋】【3F-A-床4-3】
56、iPhone8金色手機1支【陳彥璋】【3F-A-床4-5】
57、iPhone粉色手機1支【陳彥璋】【3F-A-床4-6】
58、iPhone7金色手機1支【陳彥璋】【3F-A-床4-7】
59、7-11儲值遠傳易付卡30日序號單據1張【陳彥璋】【3F-A-床4-4】【附表五】自被告 黃文建處 扣得(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至3樓)
1、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2、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3、集團成員雜支記錄簿1本
4、繳費通知單及明細1張
5、集團生活雜支發票5份
6、集團成員身份證2張
7、集團成員生活雜支簿1本【附表六】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進出機房需行經之當鋪)扣得:
1、iPhone12手機1支
2、iPhone8手機1支
3、電腦主機1台
4、監視器主機1台
5、WIFI分享器1台【卷宗名稱與簡稱對照】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卷一至三(簡稱第一次警詢卷㈠至㈢)。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卷一至四(簡稱第二次警詢卷㈠至㈣)。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152號卷一至二(簡稱110偵31152)。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80095029號卷一至五(簡稱中市警六卷一至五)。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逕搜字第11號(簡稱110逕搜11)。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同調字第499號(簡稱110聲同調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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