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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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4號抗告人即原告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相對人即被告龍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正發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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