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37號抗告人即原告 簡鳳珠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簡珏梅 、 簡兆熙 、 簡志浩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09日本院裁定(逾期未繳裁判費而駁回原告之訴)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99年11月19日提起本件抗告(抗告狀並記載:將另案補陳抗告理由等語),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99年11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上開裁定業於99年11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查,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迄未補正抗告理由),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