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聲請人 許夏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2,040元,合計3,04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