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6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62號原告 李玟燕 被告 藍岳融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3日上午9時,在本院遠距勘驗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