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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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62號原告 李玟燕 被告 藍岳融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3日上午9時,在本院遠距勘驗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魏宏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婚 字第 762 號裁定(99.08.26)[調解成立]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婚 字第 762 號裁定(100.01.11)[調解成立]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司家調 字第 8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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