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調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裕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光南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