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珏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3,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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