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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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一○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2日以95年度交易字第10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交通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仁智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