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95年度偵緝字第2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二次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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