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087號
原 告 許英美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祖培為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當事
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
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百七十三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
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
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
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
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
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八十八
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二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汪國華 ,並委任訴訟代理
人 曾自偉 ,嗣被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祖培,但未聲明承受
訴訟,惟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並不當
然停止;㈡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判決被告全部勝訴後
,被告無上訴利益,而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陳祖培復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及
最高法院見解,應由本院裁定命陳祖培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