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2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柏毅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蕙
訴訟代理人 佟博宇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冠成
訴訟代理人 汪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
所為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柏毅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被
告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稱謂欄,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
柏毅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即反訴原告海揚社區管理委員
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及原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
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