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250號
原 告 謝東霖
兼訴訟代理 廖文玲
人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慈濟大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院102年度北簡字第4250號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3年
6月6日宣示判決,本件第一審訴訟程序已經終結,無從再開
辯論,聲請人聲請再開庭期,委難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