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小字第8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彭聰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3年度六小字第88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路○巷○○弄○○號
,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