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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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睿綸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素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智超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6月1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此裁
定已於103年6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
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