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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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71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謝沛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美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6年7月13日變更為 翁文祺 ,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相對人劉美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