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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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六九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薛中興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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