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製作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七0號
上訴人即被告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泰晃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豐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製作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貳萬肆仟柒佰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零伍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