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六號
原告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金園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原告與被告間PARAMOUNTVIACOMINTERNATIONAL(NETHERLANDS)B.V.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被告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答辯狀內所為管轄抗辯之意見,並陳明就原告所主張被告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