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32號聲請人 王植三
林佳螢 許明豪 張逸婕 葉亭妤 鄭子煒 鍾睿哲 相對人 沈宸如學承 電腦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沈宸如即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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