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3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澤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澤宇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本案判決而提出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6年9月19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業於同年9月28日送達被告位於南投縣○○鄉○○路○○○○號住所,並由同居人即其母 黃素霞 合法收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於被告,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自送達日翌日起算7日,應於106年10月5日屆滿,惟被告於該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迄今猶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