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5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春纒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34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春纒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鐮刀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增加「並基於竊盜之犯意」;㈡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 黃議鋒 種植」更正為「 許定吉 種植、由黃議鋒管領」;㈢證據「現場照片張」補充更正為「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8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為一己私利,率爾以攜帶兇器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淡薄、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所竊得之香菜1袋已由被害人領回,被害人並具狀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追究被告所有刑事責任等語,此有被害人之陳述狀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0頁、速偵卷第15頁),兼衡其自述不識字之智識程度、業農、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速偵卷第5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自始坦認犯行,且被害人業已領回失物,並表示原諒被告,此已業見前述,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香菜1袋,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受領,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鐮刀1把,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速偵卷第6頁),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340號被告洪春纒女7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春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106年6月12日19時許,在彰化縣○○鎮○○里○○段○○○號,持自備客觀上足為兇器之鐮刀1把,割取黃議鋒種植之香菜1袋約5台斤(價值新臺幣2,500元)而竊取得手,適為黃議鋒發現制止而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香菜1袋(已發還)及扣得鐮刀1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洪春纒於警詢及偵訊時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議鋒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鐮刀1把扣案可證,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附卷可稽及現場照片張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至扣案之鐮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檢察官莊佳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