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67號
原   告  陳建堂
被   告 陳先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
  所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
  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未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
   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併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及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433,491元(計算式:即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其
   民國109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20,700元/㎡面積16.53㎡
   =342,171元;面積以日後實測為準,併計聲明第二項前
   段請求給付之91,320元,合計共433,491元;至另請求被
   告自103年1月1日起至被告拆圍牆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1,522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所附之事證繕本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所檢附之事證等繕
  本各1份到院。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所占用原告土地之現況照片,並就占用之面
  積(須標示長、寬),及具體套繪在如起訴狀所稱之附圖上
  ,及拍攝占用現況照片(就周圍各角度拍攝,有建物部分須
  含門牌號碼,照片至少拍攝8張以上),另將拍攝之照片粘
  貼於A4紙張,每頁粘貼2張照片並註記編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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