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67號
原 告 陳建堂
被 告 陳先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
所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
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未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
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併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及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433,491元(計算式:即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其
民國109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20,700元/㎡面積16.53㎡
=342,171元;面積以日後實測為準,併計聲明第二項前
段請求給付之91,320元,合計共433,491元;至另請求被
告自103年1月1日起至被告拆圍牆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1,522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所附之事證繕本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所檢附之事證等繕
本各1份到院。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所占用原告土地之現況照片,並就占用之面
積(須標示長、寬),及具體套繪在如起訴狀所稱之附圖上
,及拍攝占用現況照片(就周圍各角度拍攝,有建物部分須
含門牌號碼,照片至少拍攝8張以上),另將拍攝之照片粘
貼於A4紙張,每頁粘貼2張照片並註記編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