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59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壹拾
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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