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100年度員簡字第133號原 告 蕭余美琴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冠林電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7,820元.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中 華 民 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