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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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
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職權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一
六一六八號),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審查結果,因相對人
已撤回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以執行無結果退還執行名義,上
開執行案件已終結。準此,本件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