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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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127號
原   告  柯惠雪
被   告  林峻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4日下午2點42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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