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127號原 告 柯惠雪 被 告 林峻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4日下午2點42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高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