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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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庚○○○
      丑○○
      子○○
      辛○○
      癸○○
      壬○○
      丁○○
      丙○○
      乙○○
      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己○○○○○○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 林水土 (歿)之繼承人均為座
落於台北市○○區○○段一小段507、508、512號及台北市
○○區○○段○○段○○○號等4筆土地所有人,今聲請人擬將
該共有物出售予第三人,乃定1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
使權利,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及以該戶籍地址為對相對人為送達地址的退件信
封及寄件回執,難認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認
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既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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