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8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第13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及沒收銷燬部分,非在減刑範圍內,自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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