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880號

原告 黃文成

訴訟代理人 黃文宗

被告 黃文杰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0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係向被告請求新臺幣(下同)248,396元,並繳納2,650元裁判費後。原告復於1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準備暨擴張訴之聲明狀,其訴之聲明擴張為各向被告請求165,479元,及被告應將兩造合資購買之貳個塔位所有權權利人名義變更由被告變更為兩造三人共有,是本件依原告上開書狀追加及擴張其聲明後,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90,958元(計算式:165,479+165,479+(240,000×2/3)=490,958),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65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2,750元(計算式:5,400-2,650=2,750)。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9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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