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487號
上訴人 吳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秀月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8,445元(計算式:5.42平方公尺×88,274元=478,44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7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