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105號聲請人乙○○
2樓
丁○○○○○
丙○○
2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俐妙